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有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
幣壹仟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