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七三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唐淑民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