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7年度旗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旗簡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精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慈梅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850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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