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281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榆

選任辯護人李茂增律師

劉怡孜 律師

丁元迪 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72號),及移請併案審理(114年度偵字第13189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榆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榆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追查,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無正當理由提供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前某日,在臺南市某處,將其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容任他人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匯款至上開帳戶內(詐騙之時間、方式、詐得金額、匯款日期及時間等均詳如附表所示),旋遭提領一空,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附表所示之人均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 陳春汝黃惠君黃淑蘭范湘雯陳惠瓊莊欽吉王壽山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移請併案審理。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黃榆於警詢、偵訊中所為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之自白。

 (二)告訴人陳春汝、黃惠君、黃淑蘭、范湘雯、陳惠瓊、莊欽吉、王壽山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

 (三)告訴人陳春汝、黃惠君、黃淑蘭、范湘雯、陳惠瓊、莊欽吉、王壽山提出之匯款紀錄(【陳春汝】警1卷第67頁;【黃惠君】警1卷第79頁;【黃淑蘭】警1卷第93頁;【范湘雯】警1卷第128頁;【陳惠瓊】警1卷第140頁;【莊欽吉】併警卷第25頁;【 林壽山 】併警卷第95頁);告訴人范湘雯、莊欽吉提出之對話紀錄(【范湘雯】警1卷第119至124頁;【莊欽吉】併警卷第30至86頁);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卷第10至13頁、同併警卷第7至11頁);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1份(警卷第14至34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提供本案華南銀行帳戶資料之行為,使詐騙集團成員詐得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現金,並將之提領,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提供助力,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4年度偵字第13189號),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予敘明。

 (二)被告黃榆提供本案華南銀行帳戶資料之行為,固予正犯助力,但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屬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又邇來詐欺犯罪甚囂塵上,詐騙手法層出不窮,所獲不法款項更藉由車手、收水等層層轉遞方式遭掩飾、隱匿去向,被告之行為助長詐欺風氣,更使詐騙首腦、主要幹部得以隱身幕後,難以追查、取回贓款,不僅造成告訴人7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更嚴重影響經濟秩序,危害金融安全與社會治安,犯罪情狀並非輕微;參以其所述本案之犯罪動機(見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第66頁),客觀上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顯可憫恕之處,難認對被告科以最低度刑尤嫌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弊,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餘地,辯護人主張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被告之刑度,要難准許,附此敘明。

 (四)審酌被告黃榆罔顧金融秩序,提供自身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之收取詐欺犯罪所得並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所為使附表所示告訴人等遭受財產上損失,金額甚鉅,且已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表示並無與其等成立調解或賠償損害之意願(本院卷第65頁審理筆錄);於警詢及偵訊時否認犯行,嗣於本院審理中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64頁審理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黃榆否認其有因提供本案華南銀行帳戶資料而取得報酬,復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因本案犯行收取任何對價而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

五、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該條規定係採取絕對義務沒收主義,並無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才應予沒收之限制。查匯入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款項,為本案洗錢之財物,依上開規定,應予沒收,然該等款項業已遭提領一空,且無證據證明係被告黃榆所提領,故本院考量該等款項並非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被告對該等洗錢之財物不具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若對被告宣告沒收該等款項,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文俐移請併案審理,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1

陳春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2日起以投資為名義,邀陳春汝加入LINE群組參與投資,且稱需先給付現金方能將獲利領出,致陳春汝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1月7日11時39分許匯款130萬元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2

黃惠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9日起以投資為名義,邀黃惠君加LINE後,引導其參與黃金投資網站,黃惠君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1月4日9時18分許匯款160萬元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3

黃淑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9日前某時起以投資為名義,邀黃淑蘭陸續加入不同暱稱之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向其佯稱若交付現金,即可代為投資股票,致黃淑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1月6日9時41分許匯款200萬元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4

范湘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30日前某時起,以投資為名義,邀范湘雯加入LINE群組,投資股可保證獲利,並向范佯稱已有獲利,但需先交付現金方可領出,范湘雯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1月4日14時7分許匯款128萬元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5

陳惠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4日起以投資為名義,邀陳惠瓊加入LINE群組,並下載投資APP,並向其佯稱其因抽中申購之股票,但需儲值現金,陳惠瓊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3年11月5日10時31、33、45、49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6

莊欽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某日起,以投資為名義,邀莊欽吉加入LINE群組,並下載投資APP,並以担回饋金、助力金,以及抽中鉅額紅利股等名義,要求其給付現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1月8日10時21分許,轉帳66萬5,000元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7

王壽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8日某時許以投資為名義,邀王壽山加入LINE群組,並下載投資APP,向其佯稱需以轉帳或面交方式儲值金額入APP帳戶內,由公司業人員代為操作投資,王壽山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1月5日12時24分許,轉帳29萬元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