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3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36號

原告 黃益升

被告 宋柔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宋柔靜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11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進行審理程序,並於同日11時55分言詞辯論終結在案,此有本院法庭錄音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佐。茲原告於同日12時15分即上開刑事案件審理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節,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查,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