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2號

抗告人即

原告 陳慧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蔡秀琴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29日114年度補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提起抗告,僅聲明原裁定廢棄,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規定表明抗告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並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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