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27號
原告 洪芳玫
訴訟代理人 陳孝賢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穎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