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佺格研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捌仟壹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