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0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法官洪舜帆法官藍雅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洪舜帆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