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857號債權人 翁月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榮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周榮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釋明債務人住居於臺中市○○區○○街○○巷○○弄○號之依據(卷內均無債務人住居所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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