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提存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4號抗告人即異議人甲○○代理人乙○○
74號上列抗告人提存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