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3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