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16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聲請人丁○○
9樓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戊○○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甲○○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居留證、結婚公證書)。
(二)繼承人 黃靖傑 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須與繼承權拋棄書上用印相同)。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