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7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依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揆之前揭說明,繳納裁判費,為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三仟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已於同年九月八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一紙附卷可稽。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