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87號聲請人丁○○聲請人己○○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戊○○聲請人庚○○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三順位繼承人 孫滿輝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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