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32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900
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文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4年度訴字第76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95年12月2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96年4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執行完畢論。詎其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6年6月中旬,在雲林縣虎尾鎮大屯高鐵站附近,以客觀上足以為兇器使用之大型剪刀1把,竊取臺灣電力公司所有、己○○所管領之電纜銅線1批﹙8MM2、22MM2型、淨重60公斤﹚;又與戊○○(另結)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明知附表「失竊物品」欄所示之物件,均係來路不明知之贓物﹙為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所示之時、地遭竊取之物品﹚,仍於96年11月間某日,在三重市○○○○道附近跳蚤市場,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每件低於市價2分之1之價格買入上述贓物。嗣經警方於96年11月30日21時50分許,在臺北縣樹林市鎮○街○○○號3樓,查獲電纜銅線1批﹙8MM2、22MM2型、淨重60公斤﹚及附表「失竊物品」欄所示之物件,而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一)被告丙○○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戊○○於警詢、偵訊中之陳述。
(三)證人 洪尉秦梁庭箕 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四)被害人己○○、 張文琍 、丁○○、甲○○、乙○○於警詢中之證述﹙參見96年度偵字第29005號卷第23、88、91、
101、104頁﹚
(五)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紙、贓物認領保管單5紙、扣押物品照片40張。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被告與戊○○間就故買贓物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審酌被告年輕力壯,竟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反而以竊盜方式侵害他人財產權,並且故買贓物行為亦間接助長竊盜犯行,造成被害人損害程度甚大,亦影響社會安定秩序之建立,兼衡其素行不佳、犯罪動機、目的、所得利益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至被告竊盜所用之大型剪刀1把,並未扣案,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4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藍海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編號│失竊時間│地點│竊取方式│失竊物品│扣案物品編號│被害人│├──┼──────┼──────┼─────┼──────┼──────┼───┤│1│94年12月初某│臺北縣土城市│破壞鐵門│切割器、手持│編號17、20、│張文琍│││日│永和街46之5││砂輪機、電鑽│21、28、29、│││││號「金鴻通興││、工具箱、基│59、68號│││││業有限公司」││地臺訊號測試││││││││器各1臺│││├──┼──────┼──────┼─────┼──────┼──────┼───┤│2│96年5月初某│臺北縣土城市│不詳│汽車打蠟機、│編號23、27、│丁○○│││日21時許│延吉街217巷9││電鑽氣動螺絲│33、78號│││││弄2號「金城││機、電動十字││││││鐵工廠」││機、工業用大││││││││型變壓器亞焊││││││││機各1臺及扳││││││││手數支│││├──┼──────┼──────┼─────┼──────┼──────┼───┤│3│96年5月中旬│臺北縣板橋市│不詳│電鑽、工具箱│編號26、56、│甲○○│││某日17時許│大觀路2段415││、工業用大型│61、77號│││││巷口附近陳炳││變壓器焊接機││││││鈺所有車號││、DVD電視播││││││V4-4383號自││放機各1臺││││││用小貨車內│││││├──┼──────┼──────┼─────┼──────┼──────┼───┤│4│96年11月3日│臺北縣樹林市│不詳│汽車音響2臺│編號47、48號│乙○○││││三福街6巷口││││││││附近乙○○所││││││││有車號0000-││││││││-RW號自用小││││││││客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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