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630號
原   告  彭玄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29元(原告於本件訴訟之請求,非單純因給付工資而涉訟
,而不符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可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之規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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