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錦州美而美小吃店吳麗鋒 間請求
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計算其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2萬
5,071元【計算式:聲明(一)敗訴部分22萬4,972元(23萬2,03
5元-7,063元)+聲明(二)敗訴部份99元(2,184元-2,085元
)=22萬5,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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