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2號
原   告  陳亞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百利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將坐
落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之10房屋(下稱系爭房
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核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
原告於5日內陳報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簿謄本,以協助本院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