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8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822號
原   告  張振盛
被   告  張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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