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16號
原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王峻偉
被 告 邱淑麗
訴訟代理人 高金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3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負
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
金額。詎被告迄至95年7月31日止,消費記帳尚餘新臺幣(
下同)176,369元(含本金158,305元及利息18,064元)未清
償,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
部款項,並依年息19.74%計算循環信用利息,嗣被告陸續還
款19,000元,已抵充至95年8月11日止之利息。又訴外人中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
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到場已為辯論
之陳述略稱: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曾參與拍賣被告土地所得
價款之分配,當時拍賣所得價款4萬多元,被告所有的資料
已經找不到了,被告之前曾經跟各債權銀行協商,但是第1
次中華商銀已經倒閉沒有協商,第2次債務協商,也沒有原
告,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用卡須知
、帳單明細、債權計算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債權讓與東
告等影本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至被告所辯各節,則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採信。
(二)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