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吉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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