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57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林文鵬 債務人 林忠銘
林特正
一、債務人林忠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參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忠銘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特正負清償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欠款新臺幣2,183,521元及利息、違約金。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增補條款契約書、增補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目前牌告利率查詢及現戶全戶戶籍謄本,本件借款利息之約定雖分別載為「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計息,如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同意自調整日起隨同機動調整之;按貴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11%機動計息。」,然債務人若已經違約而遲延給付,債務人之債務即已屆期,因上開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是否調整尚屬未定,現僅能依請求時所知之利率作為加碼之基礎定請求時之利率;且支付命令應以一定數量為標的,按機動利率、機動利息,並非一定數量,顯然與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不符。是就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依本行指標利率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機動計息、依本行指標利率即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11%機動計息」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7年度司促字第3257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038,444元│自民國106年9月19日│2.095│自民國106年10月20日│├──┼───────┼──────────┼─────────┼────────────┤│002│1,145,077元│自民國106年12月10日│2.18│自民國10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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