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國民身分(現羈押於台灣苗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邱基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嫌強盜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50,000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楊清益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