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指定辯護人邱基祥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6月2日將被告羈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羅貞元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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