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4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鐵海
訴訟代理人  程秀萍
被   告  蔣玉辰
            弄10
被   告  蔣清
            弄10
被   告  董淑芬
            弄1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5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1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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