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267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板小字第2677號
原   告  陳敏英
被   告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
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六月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石于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