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0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犯嫌重大,且短期內為本案3次竊盜行為(其中1次為親屬間竊盜,後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本院公訴不受理),有反覆實施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6年6月15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96年9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