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42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限制出海、限制出境。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由本院自民國96年6月2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相關情事及本院業已行準備程序,待合議庭調查證據,被告前經通緝到案等情,爰認於被告提出相當金額具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海、限制出境等處分代替下,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萬元保證金、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顏銀秋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