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包寶湘指定辯護人郭杞堂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35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林哲瑜
書記官鍾佩芳通譯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包寶湘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包寶湘於民國95年起,明知其經濟狀況已陷於不穩定,仍分別於95年1月1日、同年11月10日及96年4月15日自任互助會會首,召集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甲、乙、丙3會(各互助會詳細內容參附表一),約定每會均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採標息預先扣除之內標方式標會,包寶湘即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親自參加開標、對其亦有信任,及每月係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號住處主持甲會、乙會及丙會各互助會開標之機會,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而於附表二、三、四各編號所示之時間點,向其他活會會員佯稱該期係某某會員得標,使各會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認各該期互助會均已有他人標得,而分別交付會款予會首包寶湘,包寶湘即將之用作己用,致生損害於各會活會之會員。嗣於97年5月初,包寶湘已無力填補資金缺口而宣布倒會,經 陳曾 秀玉等人按包寶湘所提供之互助會員名單核對後,始知甲會遭包寶湘冒標10會;乙會遭包寶湘冒標8會;丙會遭包寶湘冒標7會,並分別詐取得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金額。嗣經陳 曾秀玉 等人知悉受騙而提出告訴,始悉上情。(附表三編號8之詐欺活會會員及遭冒標匯款金額欄位,其中公訴人所變更後之數字「23」顯係「18」之誤載,附表四編號7之詐欺活會會員及遭冒標匯款金額欄位,其中活會會員公訴人變更後記載25人,應係24人,均顯係誤載,均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
三、至起訴書雖記載有被告有偽造遭冒標會員之名義之標單得標一情,然就所犯法條欄位之記載僅論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並未論及偽造文書部分,且綜觀卷內資料,並無任何有關偽造標單之證據資料,證人等均未證稱被告有何偽造標單之事實,檢察官偵訊中亦未就此部分事實訊問證人,被告復否認有填載任何標單,僅係向其他活會會員佯稱係他人得標,從而,顯見檢察官並未有意訴追被告關於偽造文書部分,此句用語顯係贅載,前揭情況亦經公訴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61頁反面),並就犯罪事實欄中關於此偽造標單部分予以更正減縮,併予敘明。
四、案經 陳曾秀玉 、 康梅花 、 賴桶 煌、 林武男 、 郭熠 、賴 麗紅 、 陳順德 、 鄭雅文 、 賴雪圓 、 范永才 、林 仁禮 、 郭峻銨 、伍 秀琴 、 賴錫 勇、 徐楊秀蕉 、張 長坤 、 蕭慶樑 、 鍾群嬌 、 林信 華、 賴政忠 、 林政育 、 洪世 族、 郭蘋鋆 、 許秀梅 、 林慶宗 、陳燕林、 曾嘉漢 、 陳燕桶 及 陳文 賢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五、處罰條文: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書記官鍾佩芳
審判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時間│會單上所載會員│備註│├───┼────────┼──────────┼──────┤│1.甲會│自95年1月1日起至│1.會首包寶湘。2. 李麗 │ 陳俞州 、 陳秀 │││97年6月1日止。│香。3. 洪世族 。4.洪世│美及田 云楨 為│││ 合會金 50,000元│忠。5.曾秀玉(即陳曾│被告借名使用│││內標方式│秀玉)。6. 賴錫勇 。7│。││││. 吳家 基。8. 曾樹昌 。│││││9.康梅花。10. 林信華 │││││。11. 田淼泉 。12.賴桶│││││煌。13.呂 美蓮 。14.林│││││仁禮。15. 翁麗玲 。16.│││││林武男。17. 郭雅玲 。│││││18.郭熠。19. 郭梅雀 。│││││20. 王崇泰 。21.陳俞州│││││。22. 陳秀美 。23. 田云 │││││楨。24.麗紅。25. 張仁 │││││智。26. 郭永裕 。27.蔡│││││咪。28. 張牡丹 。29.陳│││││ 順得 。30.鄭雅文。│││││會員人數共30人││├───┼────────┼──────────┼──────┤│2.乙會│自95年11月10日起│1.會員包寶湘。2.賴桶│ 包承恩 及 黃淑 │││至97年12月10日止│煌。3.麗紅。4. 桶煌妹 │浣為被告所借│││。│。5.范永才。6.曾樹昌│名使用。│││合會金50,000元│。7. 曾時妹 。8. 李麗香 ││││內標方式│。9.麗玲。10. 林仁禮 │││││。11.郭永裕。12.林信│││││華。13.秀琴。14.賴錫│││││勇。15. 楊嬌 。16.陳文│││││賢。17.包承恩。18.張│││││長坤。19.蕭慶樑。20.│││││ 黃淑浣 。21.林武男。│││││22. 林春成 。23.王崇泰│││││。24.康梅花。25.吳家│││││基。26.鍾群嬌。│││││會員人數共26人││├───┼────────┼──────────┼──────┤│3.丙會│自96年4月15日起│1.會首包寶湘。2.林信││││至98年5月15日止│華。3.秀琴。4.林武男││││。│。5.麗紅。6. 賴桶煌 。││││合會金50,000元│7.賴政忠。8. 呂秀雲 。││││內標方式│9.康梅花。10.林政育│││││。11. 張長坤 。12. 美枝 │││││。13. 吳家基 。14.洪世│││││族。15.郭梅雀。16.呂│││││美蓮。17. 林豐田 。18.│││││ 許秀美 。19.林仁禮。│││││20. 武特 。21. 慶峰 。22│││││.林慶宗。23.曾嘉漢。│││││24.范永才。25.郭峻銨│││││。26.陳燕桶。│││││會員人數共26人││└───┴────────┴──────────┴──────┘附表二(甲會)┌──┬──────┬─────┬──────────┬───────┐│編號│冒標日期│冒標標金│詐欺活會會員員會款金│宣告刑│││││額││├──┼──────┼─────┼──────────┼───────┤│1│95年6月1日│5,600元│23(50,000-5,6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5人扣除其中│財罪,處有期徒│││││被告負責之陳俞州、田│刑捌月,減為有│││││云楨】共1,021,200元│期徒刑肆月。│├──┼──────┼─────┼──────────┼───────┤│2│95年10月1日│5,600元│20(50,000-5,6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2人扣除其中│財罪,處有期徒│││││被告負責之陳俞州、田│刑捌月,減為有│││││云楨】共888,000元│期徒刑肆月。│├──┼──────┼─────┼──────────┼───────┤│3│95年11月1日│5,600元│20(50,000-5,6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2人扣除其中│財罪,處有期徒│││││被告負責之陳俞州、田│刑捌月,減為有│││││云楨】共888,000元│期徒刑肆月。│├──┼──────┼─────┼──────────┼───────┤│4│96年1月1日│5,200元│19(50,000-5,2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1人扣除其中│財罪,處有期徒│││││被告負責之陳俞州、田│刑捌月,減為有│││││云楨】共851,200元│期徒刑肆月。│├──┼──────┼─────┼──────────┼───────┤│5│96年2月1日│5,500元│19(50,000-5,5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1人扣除其中│財罪,處有期徒│││││被告負責之陳俞州、田│刑捌月,減為有│││││云楨】共845,500元│期徒刑肆月。│├──┼──────┼─────┼──────────┼───────┤│6│96年3月1日│5,800元│19(50,000-5,8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1人扣除其中│財罪,處有期徒│││││被告負責之陳俞州、田│刑捌月,減為有│││││云楨】共839,800元│期徒刑肆月。│├──┼──────┼─────┼──────────┼───────┤│7│96年5月1日│5,500元│18(50,000-5,5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0人扣除其中│財罪,處有期徒│││││被告負責之陳俞州、田│刑捌月。│││││云楨】共801,000元││├──┼──────┼─────┼──────────┼───────┤│8│96年6月1日│5,500元│18(50,000-5,5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0人扣除其中│財罪,處有期徒│││││被告負責之陳俞州、田│刑捌月。│││││云楨】共801,000元││├──┼──────┼─────┼──────────┼───────┤│9│96年8月1日│6,300元│17(50,000-6,3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19人扣除其中│財罪,處有期徒│││││被告負責之陳俞州、田│刑捌月。│││││云楨】共742,900元││├──┼──────┼─────┼──────────┼───────┤│10│96年9月1日│6,000元│17(50,000-6,0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19人扣除其中│財罪,處有期徒│││││被告負責之陳俞州、田│刑捌月。│││││云楨】共748,000元││└──┴──────┴─────┴──────────┴───────┘附表三(乙會)┌──┬──────┬─────┬──────────┬───────┐│編號│冒標日期│冒標標金│詐欺活會會員及遭冒標│宣告刑│││││員會款金額││├──┼──────┼─────┼──────────┼───────┤│1│95年12月10日│5,100元│23(50,000-5,1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5人扣除其中│財罪,處有期徒│││││被告負責之包承恩、黃│刑捌月,減為有│││││淑浣】共1,032,700元│期徒刑肆月。│├──┼──────┼─────┼──────────┼───────┤│2│96年1月10日│5,300元│23(50,000-5,3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5人扣除其中│財罪,處有期徒│││││被告負責之包承恩、黃│刑捌月,減為有│││││淑浣】共1,028,100元│期徒刑肆月。│├──┼──────┼─────┼──────────┼───────┤│3│96年2月10日│5,600元│23(50,000-5,6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5人扣除其中│財罪,處有期徒│││││被告負責包承恩、黃淑│刑捌月,減為有│││││浣】共1,021,000元│期徒刑肆月。│├──┼──────┼─────┼──────────┼───────┤│4│96年3月10日│5,900元│23(50,000-5,9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5人扣除其中│財罪,處有期徒│││││被告負責之包承恩、黃│刑捌月,減為有│││││淑浣】共1,014,300元│期徒刑肆月。│├──┼──────┼─────┼──────────┼───────┤│5│96年8月10日│6,000元│19(50,000-6,0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1人1扣除其│財罪,處有期徒│││││中被告負責之包承恩、│刑捌月。│││││黃淑浣】共836,000元││├──┼──────┼─────┼──────────┼───────┤│6│96年9月10日│5,300元│19(50,000-5,3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1人扣除其中│財罪,處有期徒│││││被告負責之包承恩、黃│刑捌月。│││││淑浣】共849,300元││├──┼──────┼─────┼──────────┼───────┤│7│96年11月10日│5,400元│18(50,000-5,4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0人扣除其中│財罪,處有期徒│││││被告負責之包承恩、黃│刑捌月。│││││淑浣】共802,800元││├──┼──────┼─────┼──────────┼───────┤│8│96年12月10日│5,600元│18(50,000-5,6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0人扣除其中│財罪,處有期徒│││││被告負責之包承恩、黃│刑捌月。│││││淑浣】799,200元││└──┴──────┴─────┴──────────┴───────┘附表四(丙會)┌──┬──────┬─────┬──────────┬───────┐│編號│冒標日期│冒標標金│詐欺活會會員及遭冒標│宣告刑│││││員會款金額││├──┼──────┼─────┼──────────┼───────┤│1│96年5月15日│5,100元│25(50,000-5,1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5人】│財罪,處有期徒│││││共1,122,500元│刑捌月。│├──┼──────┼─────┼──────────┼───────┤│2│96年6月15日│5,100元│25(50,000-5,1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5人】│財罪,處有期徒│││││共1,122,500元│刑捌月。│├──┼──────┼─────┼──────────┼───────┤│3│96年7月15日│5,500元│25(50,000-5,5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5人】│財罪,處有期徒│││││共1,122,500元│刑捌月。│├──┼──────┼─────┼──────────┼───────┤│4│96年8月15日│5,600元│25(50,000-5,6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5人】│財罪,處有期徒│││││共1,122,500元│刑捌月。│├──┼──────┼─────┼──────────┼───────┤│5│96年9月15日│5,800元│25(50,000-5,8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5人】│財罪,處有期徒│││││共1,122,500元│刑捌月。│├──┼──────┼─────┼──────────┼───────┤│6│96年10月15日│6,000元│25(50,000-6,0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5人】│財罪,處有期徒│││││共1,122,500元│刑捌月。│├──┼──────┼─────┼──────────┼───────┤│7│97年4月15日│7,000元│24(50,000-7,000)│包寶湘犯詐欺取│││││【活會會員24人】│財罪,處有期徒│││││共1,032,000元│刑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