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甲○○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17號、98年度執字第4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竊盜案件,於偵查中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偵查中,由具保人出具1萬元之保證金後得獲釋放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刑保字第98000335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按。且受刑人因該案由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924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另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等情,有臺北地檢署98年度執字第4001號送達證書3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判決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98年8月2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832307300號函暨所附拘提報告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9月3日士檢清執丁98執助1042字第27162號函暨所附拘提報告書各1紙附卷可稽。另查無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一情,此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證。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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