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25號
上訴人全利能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銜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慶龍 即翔銘五金行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