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建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76號

上訴人 王秀曼

被上訴人 廖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上訴人只繳納1,500元,尚不足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裕昌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