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建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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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76號
上訴人 王秀曼
被上訴人 廖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上訴人只繳納1,500元,尚不足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