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19號
上訴人 王興華
被上訴人 游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第十一庭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