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4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之規定業有修正,並於民國98年12月30日公布,嗣於99年1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雖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然因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前項(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之規定(嗣於98年1月21日修正時移列至同條第8項),業經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宣告自98年6月19日起失其效力,是上開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僅係依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予以明文化,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而應逕行適用現行、有效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處斷,先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一)於96年5月15日至21日,先後犯有5起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於96年6月4日,犯有1起幫助詐欺得利罪,經本院於98年6月10日,以98年度訴字第233號刑事判決,就上開6罪,均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之後上開宣告刑及執行刑均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嗣於98年7月9日確定;(二)於96年12月7日,犯有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98年7月6日,以98年度審簡字第199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98年8月4日確定;(三)於96年11月30日、96年12月20日至21日,分別犯有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99年1月22日,以98年度易字第134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99年2月22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依據前揭說明,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紀龍年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行使偽造│有期徒刑3月│本院98年度訴字│98年6月│98年7月│││私文書││第233號│10日│9日│├──┼────┼──────┼───────┼────┼────┤│2│行使偽造│有期徒刑3月│同上│同上│同上│││私文書│││││├──┼────┼──────┼───────┼────┼────┤│3│行使偽造│有期徒刑3月│同上│同上│同上│││私文書│││││├──┼────┼──────┼───────┼────┼────┤│4│行使偽造│有期徒刑3月│同上│同上│同上│││私文書│││││├──┼────┼──────┼───────┼────┼────┤│5│行使偽造│有期徒刑3月│同上│同上│同上│││私文書│││││├──┼────┼──────┼───────┼────┼────┤│6│幫助詐欺│有期徒刑3月│同上│同上│同上│││得利│││││├──┼────┼──────┼───────┼────┼────┤│7│幫助詐欺│有期徒刑4月│本院98年度審簡│98年7月│98年8月│││取財││字第1991號│6日│4日│├──┼────┼──────┼───────┼────┼────┤│8│幫助詐欺│有期徒刑4月│本院98年度易字│99年1月│99年2月│││取財││第1348號│22日│22日│├──┼────┼──────┼───────┼────┼────┤│9│幫助詐欺│有期徒刑4月│同上│同上│同上│││取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