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富吉 債權人國 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匯誠 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 債權人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聲請人即債務人 盧昱豪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延後至非假日外,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受雇於運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固定薪資加計獎金為新台幣(下同)24,080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其提出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華南銀行存摺薪資轉帳證明文件附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6,500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為624,000元,清償成數為34.98%(624,000÷1,783,844*100%=34.98%),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其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17,580元,雖高於於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1,309元,惟債務人之妻子係大陸籍且尚未領取本國身分證,雖勞委會配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第17條之1規定,大陸配偶取得合法有效之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即可在台工作,但多數雇主仍不願雇用無身分証陸籍配偶,故其配偶仍無固定收入,本院開始更生裁定亦因此肯認債務人得扶養其配偶;而債務人雖為表示還款誠意提高清償成數,將每月必要費用扣除配偶扶養費,請配偶努力尋求打零工收入維持生活,惟其配偶確實難以分擔家庭支出,故由債務人另外負擔兩人之房租費用6,271元,上開房租費用合於一般高雄市小家庭房租支出,考量本件債務人配偶情況特殊,債務人每月必要費用11,309元加計上開房租支出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17,580元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8年清償額│││(新台幣)││額││├─────┼─────┼────┼────┼─────┤│臺灣銀行│198,106│11.11%│722│69,312│├─────┼─────┼────┼────┼─────┤│國泰世華│123,335│6.91%│450│43,200│├─────┼─────┼────┼────┼─────┤│花旗銀行│133,999│7.51%│488│46,848│├─────┼─────┼────┼────┼─────┤│玉山銀行│306,200│17.17%│1,116│107.136│├─────┼─────┼────┼────┼─────┤│台新銀行│111,039│6.22%│405│38,880│├─────┼─────┼────┼────┼─────┤│大眾銀行│105,492│5.91%│384│36,864│├─────┼─────┼────┼────┼─────┤│中國信託│373,366│20.93%│1,360│130,560│├─────┼─────┼────┼────┼─────┤│遠東銀行│174,057│9.76%│634│60,864││(原友邦)│││││├─────┼─────┼────┼────┼─────┤│匯誠第二│229,081│12.84%│835│80,160│├─────┼─────┼────┼────┼─────┤│良京公司│29,169│1.64%│106│10,176│├─────┼─────┼────┼────┼─────┤│債權總額│1,783,844│清償總額│6,500│624,000│├─────┼─────┼────┼────┼─────┤│清償成數│34.98%││││└─────┴─────┴────┴────┴─────┘附件二:更生債務人生活條件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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