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6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柏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16、1676、1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柏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三)竊取商品更正如附表編號3未扣案犯罪所得遊戲光碟名稱及數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所需,因一己之私而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物所有權予以尊重之觀念,行為應值非難,暨斟酌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考量被告所竊得財物價值,暨其學識為大學肄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未扣案之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一)至(三)竊得之物品,均屬於被告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內容│主文│├──┼────────────┼────────────────────┤│1│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彭柏維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實欄一(一)所載之犯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指甲油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彭柏維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實欄一(二)所載之犯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遊戲光碟「老子有錢」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彭柏維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實欄一(三)所載之犯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遊戲光碟「滿貫大亨包」壹個、「星城福祿壽││││」貳個、「星城鬼島小霸王」壹個、「星城大││││力士包」貳個、「星城貓劍俠」貳個、「星城││││搶蛋速富包」貳個、「老子有錢魚霸王包」伍││││個、「老子有錢老子元氣包」貳個、「星城強││││棒SLOTGO!」貳個、「星城式神繪卷」貳個、││││「老子有錢刀龍傳說包」伍個、「星城 瑪阿特 ││││預言」貳個、「滿貫大亨滿貫雷霆包」壹個、││││「星城提坦諾斯」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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