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原告 孫鈺翔 被告 蔡昭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4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事實及理由引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33號起訴書事實欄所載,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7萬7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涉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4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琪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惠婷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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