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8年度竹秩字第45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 楊文傑
蔡宇昂 黃宇平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竹市警一分社維字第10800134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傑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蔡宇昂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黃宇平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楊文傑、蔡宇昂及黃宇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5月14日凌晨4時48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路○○○號錢櫃KTV內7樓。
(三)行為:緣被移送人楊文傑與黃宇平為朋友關係,因口角糾紛致起衝突,2人遂徒手互相鬥毆;而被移送人蔡宇昂與被移送人黃宇平亦為朋友關係,原為攔阻被移送人楊文傑與黃宇平雙方鬥毆,因過程中遭被移送人楊文傑揮打,遂亦以徒手還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楊文傑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被移送人蔡宇昂於警詢時之供述。
(三)警員 華皓宇 於108年6月24日所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新竹市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1份、被移送人等照片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8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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