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博士真實姓名.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他字第3924號、100年度聲沒字第18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政府衛生局查獲「EndurMax(英挺)」產品1瓶,係屬偽、禁藥品,為違禁物,因查無實際從事販賣上開偽禁藥之人,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固分有明文。又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參照)。另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查扣之「EndurMax(英挺)」產品1瓶,雖屬偽禁藥品,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非屬違禁物,本件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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