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9號原告己○○原告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棱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癸○○(即 劉振淵 之被告壬○○(即劉振淵之被告丑○○(即劉振淵之被告子○○(即劉振淵之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被告丙○○住桃園縣被告戊○○住彰化縣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住彰化縣被告乙○○○住彰化縣訴訟代理人庚○○住彰化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