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中華民國94年4月16日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號(偵查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5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又該部分業經受刑人於95年11月24日撤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