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8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陸萬貳仟元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張,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僅獲付款4,000元,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孫魯良┌────────────────────────────────────────┐│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票字第8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甲○○│95年1月26日│66,000│95年6月26日│95年6月26日│CH051086│││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