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29號原告甲○○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乙○○住桃園縣上列原告甲○○、乙○○與被告丙○○(原名: 繆國發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甲○○、乙○○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8,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4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應為29,215元,原告僅繳納18,000元(註:17,000元+1,000元),尚不足11,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之,以符法定程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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