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編號一、二、三號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
二、三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六號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四、五、六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各罪名,分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3罪,及就附表編號4至6號所示
3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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