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再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聲請再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六一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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