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重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六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中聯冷凍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壹仟零捌拾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拾陸萬貳仟元,且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3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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