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雅婷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純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