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信安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金聿璐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依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土地之面積及起訴時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7,701元【計算式:35,573元×51.66平方公尺=1,837,7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