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35號聲請人 陳永豐 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相對人 張芷菱 (原名 張秀玲 )
張志亘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即本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54號家事非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乙份(附於上述本案卷內)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雅慧